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28號
TPDV,113,補,1428,2024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鄭允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棚國際有限公司(中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
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被告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