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99號
TPDV,113,補,139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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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林輔誼

付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蕙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8,350元(起訴狀
訴之聲明誤植為4,668,350「萬」元,請具狀更正),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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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