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84號
TPDV,113,補,138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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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呂承芸

呂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砡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3200元
(計算式:128萬元+339萬3200元=467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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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