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60號
TPDV,113,補,1360,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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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詹秋圓
被 告 左依庭
李鋐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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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