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被 告 王瑾
簡寶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萬6,7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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