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承攬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8號
TPDV,113,補,1328,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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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施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款項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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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