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3號
TPDV,113,補,1323,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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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呂柏毅
被 告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
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而原告於113年5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即應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7,270元
(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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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