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3年度,19號
TPDV,113,消債職聲免,19,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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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金必

代 理 人 曾琴稜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芷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金必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此有消債條例第1條、第1 32條之立法目的足資參照。
二、債務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1年11月4日, 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 北司消債調字第448號受理,惟調解未能成立,債務人並聲 請進入清算程序。本院於審酌相關事證後,於112年5月31日 ,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下稱清算裁定),命債 務人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 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受理(下稱司執消債清程序 )。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113年1月11日,以裁定終結清算程 序確定。因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揆諸首 揭消債條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兩造於113年4月19日到 場就債務人免責與否陳述意見,並同時發函通知各當事人以 書狀陳述意見,各債權人並未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求本院 依調查相關事證,以查明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應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之事由等語 。
四、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
 ㈠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 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 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對於管理人 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債務 人對於法院就消債條例第133條至135條所為之調查,應協助 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03條、第1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前揭規定均係課予債務人應盡最大之誠實義務,以確保 清算程序之公正進行。復揆諸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 立法理由,係考量債務人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債權人已因 之蒙受相當損失,其程序之進行應秉持公正與誠信,如債務



人對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信、 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或影 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不宜予以免責。故為避免債務人濫用 清算程序以獲免責,而有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之到場義務、 消債條例第41條規定之出席及答覆義務、消債條例第81條第 1項規定之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 冊義務、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之報告義務、消債條例 第89條規定之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消債條例第101條 規定之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消債條例第102條第1 項規定之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消債條例第103 條第1項規定之答覆義務、消債條例第136條第2項規定之協 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 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不宜使債務人免責。 ㈡查,本院為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 不免責事由,曾於113年3月18日,以北院忠民戊消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通知,命債務人於文到20日內具體陳明 其自聲請清算之前兩年起迄今之收支情形到院,債務人並於 113年4月9日,具狀陳報伊自聲請清算之前兩年起迄今並無 任何工作收入,僅領有勞工退休金每月18,027元、租屋輔助 每月5,000元等津貼等語。惟查,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 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記載(見本院卷第65頁),債務人自 109年起迄今,合計有6次出入境之紀錄,且出境之期間最長 達11日,堪認債務人已有違反消債條例第89條關於債務人聲 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債務人非經法 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之義務等規定之情事;又經本院 於113年6月14日證據調查期日就債務人進行當事人訊問之結 果,債務人具結後陳稱其出入境係隨同旅行社一起前往中國 大陸,且債務人應有定期申請換發導遊執照等語,是依債務 人之前開陳述,債務人除勞工退休金每月18,027元、租屋輔 助每月5,000元等收入外,是否全無其他可支配之所得,真 實性即有所疑義;另本院113年3月18日北院忠民戊消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通知,除命債務人具體陳明其自聲請 清算之前兩年起迄今之收入情形外,已同時敘明:「若無工 作收入請詳實敘述前工作離職之原因、期間不能工作之原因 等,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到院。」等語,用以查 明債務人是否確無工作之能力,是以,債務人漏未陳報其有 定期申請換發導遊執照,且有隨同旅行社一起前往中國大陸 之行為,應已違反消債條例第136條第2項之協力調查義務, 而有濫用清算程序之虞,堪認債務人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依消 債條例第134條本文之規定,自應為債務人不予免責之裁定  ,堪予認定。
五、另債務人目前之具體收支情形及聲請清算前兩年間之可支配 所得數額應有所疑義,是以,本院自無從判斷債務人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併此敘明。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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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