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54號
TPDV,113,消債聲,5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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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宜庭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劉泰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宜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宜庭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債務 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 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 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 年4月29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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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