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035號
TPDV,113,救,1035,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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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再聲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甲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43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 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43號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以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淡水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救字卷第21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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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再聲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