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031號
TPDV,113,救,103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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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王冠洲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洞見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195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95號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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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洞見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