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謝鎮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元復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