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529號
TPDV,113,司聲,529,202406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登和
代 理 人 楊恭瑋律師
相 對 人 周賢財
周賢榮

周賢舜


周十方



周伯吟

趙春香
淑英

陳志健


陳志偉
吳蕙芳(即陳登立之繼承人)

陳庶元(即陳登立之繼承人)


陳淳媛(即陳登立之繼承人)

陳庶榮(即陳登立之繼承人)


陳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 07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所示比例分擔。該 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是 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持分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告 持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周賢財 4/25 1,568元 2 周賢榮 4/25 1,568元 3 周伯吟 4/25 1,568元 4 周賢舜 4/25 1,568元 5 周十方 1/50 196元 6 趙春香 17/800 208元 7 陳淑英 17/800 208元 8 陳志健 17/800 208元 9 陳志偉 17/800 208元 10 吳蕙芳 17/800 208元 11 陳庶元 17/800 208元 12 陳淳媛 17/800 208元 13 陳庶榮 17/800 208元 14 陳登科 17/200 833元 註:計算方式:9,800 × 持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