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51號
TPDV,113,司聲,351,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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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大羅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台華


相 對 人 方威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51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 ,3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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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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