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李筠萍
葉俊麟
葉懿萱
李曉青
聶敏珈
李箏薽
上 六 人
非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泰吉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有卷 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