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1號
聲 請 人 郭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漢聲發本票裁定,惟本院依 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號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之姓名與相對 人並不相符,是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漢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 同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