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4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上暘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進
債 務 人 丁泰駒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卓慶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文進、丁泰駒對第三人臺南和順郵
局及士林蘭雅郵局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