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478號
債 權 人 歐幸宜
代 理 人 馮曼芸
債 務 人 陳美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美璇於第三人南雅護理之家之 薪資債權,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存 款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第三人所在地設於 桃園市,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則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