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241號
TPDV,113,司執,128241,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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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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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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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晏妤林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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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晏妤林孟慧之薪資債權,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登記 地址在台中市○區○○○路000號20樓,有債務人勞保投保查詢 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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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