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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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陳腹妹即陳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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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具
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