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106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JULIET RENOPAL MIRAVELLES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JULIET RENOPAL MIRAVEL
LES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
勞)-明細內容所載,其工作地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