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甲○○(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喬木之繼承
人陳佑霖、陳品先、陳澤羽為未成年人,應另選任特別代理
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
三、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
為共同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並於狀末共
同簽名蓋章(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章),
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