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600號
TPDV,113,司促,8600,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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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錦華
徐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零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柒萬參仟零捌拾肆元壹
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肆仟玖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
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美元243186.11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3 美元129898.06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4 日幣0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6812元。 002 美元243186.11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美元129898.06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美元1322.96元。 004 日幣0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緣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定功、徐志
宗、王錦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依民國(下同)112年9
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
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
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依112年1月30日、112年9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
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保證債務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3000萬元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6.8%、2.5%計算,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詎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3年5月21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
幣5,982,305元、美金373,084.17元及日幣49,744,655元及
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福潤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既為借款之連帶
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福潤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
鑒證據:委任狀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12年9
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
乙份。四、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二份(112年1月30日)、(112
年9月27日)。五、動用申請書影本十一份。六、臺幣、外幣
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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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