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85號
TPDV,113,司促,8585,2024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長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長堅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林長 堅設籍於金門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