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75號
TPDV,113,司促,8575,202406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顗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積欠承攬報酬為 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始對公司發生效力,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范睿哲已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出境,迄未入境,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不得行之。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紘茂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