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47號
TPDV,113,司促,854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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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羣昇原名陳羣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一)緣債務人陳羣昇原名陳羣升)於民國108年1月25日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
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5月20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130,73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23,444元為
自民國108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0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6,094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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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