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400元 洪偉翔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691元 洪偉翔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0037元 洪偉翔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一)債務人洪偉翔於民國109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6,8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6月18日止累計115,236元正未給付,其中112,400元為本金
;2,8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偉翔於民國109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6月18日止累計85,828元正未給付,其中82,691元為本金;3
,000元為利息;1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偉翔於民國108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6月18日止累計93,238元正未給付,其中90,037元為本金;3
,183元為利息;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