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03號
TPDV,113,司促,7503,202406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晉豪(原名張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