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88號
TPDV,113,司促,7488,202406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礎富裔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該所有權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之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由聲請人之受
僱人代收,聲請人應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或其同住家
屬簽收之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