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67號
TPDV,113,司促,6867,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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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素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觀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觀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本票影本。(請勿提供如聲請狀原所附之本票截圖檔
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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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