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素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觀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相對人楊觀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三、請提出本票影本。(請勿提供如聲請狀原所附之本票截圖檔 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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