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
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
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查相對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
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令宇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應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其一董事程鵬飛業已死亡,是應以
董事郭琦玲為相對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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