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56號
TPDV,113,保險,56,202406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6號
原 告 徐源徽
劉美辰
徐愷蔚
徐碩駿
吳怡慧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JULIA RUI ZHE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主張其等簽署之起訴狀附表1保險契約之保 單條款即安聯人壽享樂多變額萬能壽險(104)第42條、新趨 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104)第36條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 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保單條款可稽。而本件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均 為桃園市,足見就上開保單所生訴訟,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1/1頁


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