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施孝奇 被 告 李張惠芳訴訟代理人 李文娟 被 告 蘇政文 蘇政仁 蘇哲平 蘇春定 蘇秋 陳淑娟 陳沛均 陳淑華 林賢志 朱渼橙 兼訴訟代理人 蘇瓏議 蘇麗蓉 謝瓊秋 王子豪 王郁婷 王國珍 陳金箱 蘇通榮 蘇一郎 蘇二郎 蘇三郎 蘇淑貞 蘇萬生 蘇春田 黃蘇美秀 蘇梅 蘇定繁 蘇定朝 蘇長 陳月雲 蘇文興 蘇文賢 李柏文 蘇秀縀 蘇秀真 楊鈴儒 蘇瑞銘 蘇暐淳 蘇文友 蘇玥瑄(原名蘇恩琴) 蘇婉渟 蘇榕欣 蘇慧萱 李文娟 李碧霞 陳担 蘇純儀 蘇杜信 蘇世達 陳能傳 周裕森 林賢聖 林慧美 林佩姍 林政緯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 (即許建民之遺產管理人) 莊詠淇 陳柏宇 陳柏仲 陳子銘(原名陳乃銘) 陳子寧(原名陳熙文) 陳昶諺 周靜瑜 周怡廷 周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7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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