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87號
TPDV,112,重訴,687,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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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吳學智

蔡佩龍
何承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增吉間因112年重訴字第687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941,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4,40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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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