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31號
TPDV,112,重訴,531,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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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長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 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惟僅表 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三、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上訴聲明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之部分均廢棄,則關於上訴利益之計算,經查:(一)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民國95年7 月6日自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之對債務人 松杰貿易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林榮基劉松男、劉炎吉劉仁杰劉仁楷、劉奇甫、劉林照、劉秀滿劉冠廷等之債 權(下稱系爭債權)有2分之1權利存在。」依被上訴人於原 審提出之債權憑證所示(見北司補卷第29至43頁),兩造合 夥(下稱系爭合夥)受讓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萬7,675元及美金140萬5,541.23元【依被上訴人本件起 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匯率30.695計算,為4,314萬3,088 元(計算式:1,405,541.23×30.695=43,143,088.05485,元 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合夥就系爭債權受償之數額,依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本院102年度訴字3122號判決所載,應為 訴外人劉炎吉三人給付之合解金1,280萬元、以債權抵價款 之437萬3,775元,及第三人第一銀行受分配而轉匯上訴人之 274萬9,672元(見北司補卷第63至64頁),則未受償金額為 2,629萬3,316元(計算式:3,077,675+43,143,088-12,800, 000-4,377,775-2,749,672=26,293,316),本件上訴利益即 系爭債權2分之1利益即為1,314萬6,658元(計算式:26,293 ,316÷2=13,146,658)。
(二)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移轉二分之一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於起訴時之價額490萬4,8 59元(計算式如附表得受利益欄所示:公告現值×面積×原告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三)綜上,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805萬7,517元 (計算式:13,146 ,658元+4,904,859元=18,051,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5萬6,392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 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每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被告持有之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得受利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萬1,187元 683.86 164/1875 82/1875 272萬7,173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2,840 1/9 1/18 36萬2,889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1,235 1/9 1/18 15萬7,806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6,701 1/9 1/18 85萬6,239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18 1/12 1/24 1,725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4,293 1/12 1/24 41萬1,413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5,830 1/24 1/48 27萬9,354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42 1/12 1/24 4,025元 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300元 322 1/24 1/48 1萬5,429元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00元 695 1/9 1/18 8萬8,806元 小計 490萬4,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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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