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5號
上 訴 人 饒璋
饒元正
陳秋蓉
許訓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請求返
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
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88,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