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重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井不動產飯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 13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附卷 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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