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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