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陳家玲
陳家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
被 告 廖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陳明禮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
陳家瑜
被 告 許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以本院一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一二七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 27號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事由而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他訴訟嗣因和解終結,經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裁定,有原告書狀存卷為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