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10號
原 告 楊明峯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歐嘉琪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一一二)(十七)鑑字第一八六一號鑑定報告書所示之滲漏水修復方式,將門號碼臺北市○○區○○路○○號二十六樓房屋內客浴廁所修復至無滲漏水狀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門號碼臺北市○○ 區○○路00號26樓之房屋(下稱系爭26樓房屋)內客浴間之浴 廁進行漏水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萬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店司補卷第5頁);嗣於 民國113年5月13日具狀更正聲明為如主文所示(本院卷第19 3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25樓建物( 下稱系爭25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26樓房屋所有 權人。被告所有之系爭26樓房屋內客浴廁所廢水滲漏至系爭 25樓房屋之客浴間,致系爭25樓房屋天花板上方之樓層鋼板 汙穢鏽蝕、崁燈毀損、天花板汙損、免治馬桶蓋自動開闔功 能故障等損害。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112年7月31日(112 )(十七)鑑字第1861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鑑定系爭25樓房屋樓頂板漏水係因系爭26樓房屋客浴廁所馬 桶污水管與樓板接合處、馬桶四周地面磚下方防水層失效造 成汙水滲漏所致。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滲漏水修復方 式將系爭26樓房屋內客浴廁所修復至無滲漏水狀態。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曾於000年00月間向被告反映漏水情形,並 指示被告拆除馬桶重新施作,被告於111年1月3日僱工拆除 馬桶並施作防水工程,並於111年2月5日進行停水測試,於 111年2月25日雇工重新安裝淋浴間水龍頭及防水補強工程, 經上開修繕及測試後,原告自承仍有漏水情況,益證系爭25 樓房屋漏水與系爭26樓房屋無關。系爭鑑定報告僅提出漏水 可能為系爭26樓房屋客浴廁所馬桶四周圍地面磚下方防水層 失效,為漏水原因可能性推測,不應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被告對漏水現象之發生原因無可歸責,漏水位置在馬桶污水 管與樓板接合位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由 兩造共同負擔修繕費用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現金或有 價證券為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為系爭25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26樓房屋所有 權人;系爭25樓房屋客浴廁所天花板上方(即系爭26樓房屋 馬桶汙水管與樓板接合處)漏水崁燈毀損、天花板汙損、免 治馬桶蓋自動開闔功能故障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店司補卷第11-17頁)、系爭25樓房 屋室內平面圖(店司補卷第19頁)、現場照片(店司補卷第 21-37頁)、天花板內汙水管交界處樓板金屬板鏽蝕照片( 鑑定報告第附5-1頁)為憑,復為兩造均無爭執(本院卷第2 9、36、186-1頁),應堪認屬實。至原告主張系爭25樓房屋 客浴間天花板漏水係因系爭26樓房屋防水層失效而滲漏水所 致,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 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 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 3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院委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25樓房屋之漏水原因、 修繕方式及費用進行鑑定,系爭鑑定報告鑑定分析以:系爭 25樓房屋客浴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內部滲漏水,主要是直上
方系爭26樓馬桶汙水管與樓板接合處有滲漏水現象,也造成 鋼骨造樓板交界部位金屬板的嚴重鏽蝕及周部混凝土碳酸鈣 析解出。本建築物為鋼骨混凝土造,樓板底部為金屬板研判 亦可能有系爭26樓房屋客浴廁所馬桶四周地板面磚下方的防 水層年久失效,偶而洗地板的水,沿混凝土內部細微隙縫水 路到達馬桶污水管與樓板接合處造成等語(系爭鑑定報告第 6頁),足認系爭25樓房屋客浴間天花板漏水原因係系爭26 樓房屋之客浴廁所馬桶四周地板面磚下方防水層失效所致, 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就其所有系爭26樓房屋地板面磚下 方防水層失效致系爭25樓房屋客浴間天花板漏水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 之滲漏水修復方式,將系爭26樓房屋內客浴廁所修復至無滲 漏水狀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於被告爭執系爭鑑定報告結論有關系爭26樓房屋客浴廁所 馬桶四周地板面磚下方的防水層失效僅為可能之推測,不應 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云云。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 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 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系爭鑑定報告鑑定人林少夫建築師敘明:初勘時被告 設計師口述先前做過給水管水壓測試,並無給水管漏水顯示 ,就現況滲漏水的極少水量及滲漏點(一般給水管內會有數 公斤的給水水壓,滲漏水會源源不斷)來看,給水管漏水水 壓再做測試意義不大。滲漏水上方26樓浴廁所馬桶有重新安 裝過,若有,雖不知安裝是否合乎規定,一般而言應可以修 繕滲漏水情況,惟馬桶汙水管與樓板間的接合鐵件皆已鏽蝕 ,該處仍有滲漏甚為明顯。另依預測使用者情況分析,浴廁 是乾濕分離式,隔數天會有地板的水洗動作,由使用頻率及 滲漏水量的判斷也不無可能是地板的防水層失效所致等情, 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3年2月5日函(本院卷第169-170頁) 可參,足見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係鑑定人依專業知識、經驗 累積參佐使用者之使用情況及說明作研判,難認與常情有何 違背。被告既未提出反證證明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推測錯誤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 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26樓房屋內客浴 廁所,依如附件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至無滲漏 水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
之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 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 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