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42號
TPDM,113,訴,242,202406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榕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峻榕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之 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徵詢公訴 檢察官之意見,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職權改行簡易判 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