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4號
TPDM,113,聲保,74,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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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昕叡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昕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昕叡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1月、11月、2年、1年9月,目前在法務部○○○○○○○執
行,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偽造文
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41
號判決無罪,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8
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上訴至最高法
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⑤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
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經上訴至臺灣
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交簡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⑧因傷害等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3月;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訴字第71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⑪因詐
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①至④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5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⑤、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
度聲字第48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⑦至⑨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上開⑩、⑪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即上開編號⑨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1年6
月30日)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12月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
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其
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日數為1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月21日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
附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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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