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75號
TPDM,113,聲,1275,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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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李振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振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 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具保人即被告李振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又其所犯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2年度上訴字第261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 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 ,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 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具保人協助被 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臺北地檢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 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 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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