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67號
TPDM,113,聲,126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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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博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博尉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黃博尉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雖謂 被告於「審判中」方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惟該限制應係相對於「偵查中」而言,且觀諸刑事訴訟閱 卷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 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仍允許律師於案件裁判後聲請 閱卷之意旨,應認被告於案件裁判後亦得請求法院付與卷宗 及證物之影本,以保障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惟法院就被 告提出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 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博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 ,該案業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宣判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聲 請付與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案件全部卷證影本,並同 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本院審酌聲請人為 上開案件之當事人,且聲請人表明其係為撰寫上訴理由而提 出本案聲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1267號卷第11頁),應認聲請人提出本案聲請,具 有訴訟上之正當需求,爰裁定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 如附表所示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聲請人以外 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併諭知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㈡、至其餘聲請人所請求付與之卷證影本,因與聲請人被訴事實



無關,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一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 二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7月29日警詢筆錄 三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四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7月30日偵訊筆錄 五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7月31日本院訊問筆錄 六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 七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9月2日警詢筆錄 八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9月2日偵訊筆錄 九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 十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 十一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 十二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十三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10月28日本院訊問筆錄 十四 同案被告鄒瀚霖110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十五 證人邱繼玟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十六 證人邱繼玟110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 十七 證人鄒宥樺109年12月7日警詢筆錄 十八 本院111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 十九 本院111年4月28日訊問筆錄 二十 本院111年5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十一 本院111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十二 本院11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 二十三 本院11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二十四 告訴人鄒宥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 二十五 告訴人鄒宥樺匯款至證人邱繼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擷取圖片 二十六 證人邱繼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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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