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45號
TPDM,113,聲,1145,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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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聖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344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易聖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聖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後,逾期未 據回覆。爰依前揭說明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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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