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華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76
9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77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2年易字第770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淑華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附錄所示方式向被害人王言箴之女王晶華支付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8行「附件」均 應更正為「附表」,第5行「分別以王言箴為要保人」應更 正為「分別以王言箴、王盛森為要保人」外,並補充「證人 王暐林、王盛森於本案均未提出告訴,被告涉嫌侵占證人王 晶華款項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淑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告訴人王言箴之款項挪為私用 ,所為非是,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以新臺幣( 下同)650萬元與告訴人王言箴之繼承人王晶華、王暐林達 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並 斟酌被告大學畢業、無需扶養之人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 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本案被告犯侵占 罪之犯罪所得非低,固如前述,惟被告既已以650萬元等條 件與告訴人王言箴之繼承人王晶華、王暐林達成和解,而願 就本案犯行向其繼承人賠償以彌補其損失,本院認若再對被 告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 明。
五、查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制度,消極方面在避 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 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 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 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 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 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 效。查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而被告犯 後於本院審理中就犯行坦認不諱,且與告訴人之繼承人達成 和解以賠償其損失,此業如前述,而被告已支付前3期應給 付之賠償款項,此據證人王晶華陳明在卷,足認被告確有彌 補過犯之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本次罪刑之科處,自 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是綜上各情,本院因認對被告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應依其 與告訴人王言箴繼承人王晶華間之和解條件,向王晶華支付 如附錄所示之損害賠償,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惟若被 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 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被告應給付王晶華65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4月 起至114年4月止,按月於每月1日以前給付50萬元,由被 告匯入王晶華指定中華郵政公司基隆光二路郵局之帳戶( 戶名:王暐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前開款項金 額,如有一期遲誤或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770號
被 告 王淑華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淑華與王言箴、王晶華、王暐林分別為父女、姊妹及兄妹 ;王盛森為王言箴次子王昌威之子,與王言箴為祖孫。王淑 華、王晶華前於任職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富邦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期間 ,分別以王言箴為要保人,向富邦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保險公司)購買如附件1所示王暐 林及王盛森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王晶華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購買如附件2所示之保險,因考量王言箴、王暐林及王盛 森無力支付保單,王晶華爰承諾繳納附表1、2之保單保費。 王晶華因故於民國91年起移居境外,並將附表1、2所示之保 單、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圓山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晶華合庫帳戶)、第一商業 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及其花旗商業銀行 卡號4311-***-***-5707號之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王 晶華花旗銀行信用卡)交予王淑華保管,並於王晶華合庫帳 戶內存款新臺幣(下同)2,166萬940元,供王淑華持之用以 繳納附表1、2所示保單(王淑華涉嫌侵占王晶華合庫帳戶內 2,166萬940元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 ㈠王淑華於94年1月起至98年12月止,以管理保單已可達保單最
佳效益為由,先要求王言箴配合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 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整併,下 稱兆豐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言箴兆 豐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港口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後,分別要 求王暐林、王盛森簽署附表1富邦保險公司、國泰保險公司 所列保單之保單借款申請書;並利用王晶華短暫入境,或在 王淑華至香港等處與王晶華見面之機會,要求王晶華簽署附 表2保單之保單借貸申請,以此方式貸款得附表3所示之保單 貸款後,待保險公司將附表3之貸款金額匯入附表3所示之帳 戶後,王淑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旋利用保管帳戶之機會,持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王言箴華 南銀行帳戶及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前往金融 機構,將附表3款項提領或轉匯至自己名下帳戶、繳納自己 向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現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公司)購買之保 險保費等方式,將附表3所示款項侵占入己。
㈡王淑華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保 管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之機會,於96年8月9日, 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匯入之款項163萬8,000元,提領3萬7,9 70元現金、並匯款160萬元至王淑華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 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華聯邦銀行帳戶) 後,為己花用。
㈢嗣因王淑華無法償還附表1、2保單後續保費,於97年起要王 暐林及其配偶魏語甄處理繳納保單事宜,並於99年8月將保 單及王晶華合庫帳戶、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王言箴兆豐銀 行帳戶、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交由王暐林及其配偶魏語甄管 理。又因王淑華另因利用持有王晶華花旗銀行信用卡之機會 ,以該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無法繳納前開預借現金之借款 ,經花旗銀行委託聯立法律事務所於107年8月14日來函向王 晶華追討所欠款項(王淑華侵占王晶華花旗銀行信用卡預借 現金金額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王晶華始悉有該筆現金 借款欠款,並與王暐林查詢王晶華、王言箴交付予王淑華保 管之存摺、保單明細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晶華、王言箴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王淑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之供述 1.坦承告訴人王晶華於91年出境後,協助處理附表1、2之保單之事實。 2.坦承有辦理本案保單貸款之事實。 3.坦承97年間將保單及王晶華合庫帳戶、王晶華第一銀行、王言箴兆豐銀行、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交由王暐林及其配偶魏語甄管理時,帳戶內已沒有錢之事實。 4.在告訴人王晶華91年10月至境外居住後,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王晶華合庫帳戶、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之提領轉匯事宜均由伊填單辦理之事實。 5.伊名下購買有7間套房,均以自己收入購置之事實。 6.王晶華合庫帳戶、王晶華第一銀行、王言箴兆豐銀行、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內之帳戶支出明細,均由伊填寫提領並後續轉匯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61-63頁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33-38頁、81-8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77-80頁、103-108頁、369-373頁。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號卷一第13-24頁。 2 證人即告訴人王晶華之指訴 佐證: 1.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2.伊在91年9月至10月間離境未居住臺灣,離境前將王晶華合庫銀行帳戶及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付與被告保管,並在王晶華合庫銀行帳戶內存放2,100萬元之事實。 3.犯罪事實一、㈠附表1、2之保險費用,應由王晶華合庫帳戶,不知為何都由被告帳戶扣繳之事實。 4.伊不知道王晶華花旗銀行信用卡有預借現金之事實。 5.被告沒有工作,但購置房屋等不動產之事實。 6.被告未曾提供所有支出明細帳目之事實。 7.伊有因應被告之要求,簽署保單借款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03-108、369-373頁。 3 證人即告訴人王言箴之指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被告侵占王言箴兆豐銀行、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2.王言箴兆豐銀行、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由被告保管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03-108頁。 4 告訴代理人王暐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附表1編號4-8、附表2保單在97年前由被告繳納,98年後因告訴人王晶華說明已經沒有錢,改由伊繳納之事實。 2.97年間,被告將保單及王晶華合庫帳戶、王晶華第一銀行、王言箴兆豐銀行、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交由伊及配偶魏語甄管理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39-40頁、81-8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77-80、103-108、369-373頁。 5 證人魏語甄之證述 佐證: 1.97年起協助管理附表1、2保單之事實。 2.被告於99年8月8日後將保單交由被告管理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03-108頁。 6 保單編號C00000000-0、C00000000-0保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附表3編號1、3保單借款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07-116頁(逐筆證據出處另備註於附表3後) 7 富邦保險公司108年6月27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080002230號函檢附保單借款約定書;富邦保險公司111年6月16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10002954號函檢附保單借款約定書;及保單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保單編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保單借款約定書影本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附表3編號1-9保單借款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60-343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249-594頁(逐筆證據出處另備註於附表3後) 8 富邦保險公司108年7月4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080002332號函檢附客戶保險資料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附表1編號4-6、附表2之保單,自94年起至98年止,由被告帳戶代繳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1-61頁。 9 中國人壽公司112年3月2日中壽保規字第1122000890號函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該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11月1日收到之74萬2,697元之匯款,為被告償還保單借款之事實。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號卷二第539-541頁 10 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影本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勞工保險局支付告訴人王晶華163萬8,000元之老年給付金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23頁 11 告訴人王晶華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該帳戶於91年6月4日開戶後,當日共存入2,166萬940元,該筆金額足以支付附表1、2尚須繳納保費之款項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17-19頁 12 告訴人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佐證勞工保險局於96年8月6日匯入老年給付金163萬8,000元,該筆金額於同年月9日遭提領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25-37頁 13 告訴人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該帳戶自94年10月28日起,有保險公司匯入金額後,旋即領出之事實。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3-1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14 告訴人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該帳戶自94年10月28日起,有保險公司匯入金額後,旋即領出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3頁 15 第一銀行大安分行112年3月3日一大安字第26號函檢附明細資料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附表3編號7之Z000000000-00號保單於96年2月1日保單貸款40萬元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後,旋即領出並匯款至被告所有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卷二第17頁。 16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112年3月22日一永春字第14號函檢附明細資料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附表3編號7之Z000000000-00號保單於96年6月14日保單貸款22萬600元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後,旋即於同月27日領出22萬620元之事實。 2.附表編號3編號7至9之保單於96年10月17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6年10月26日現金提領19萬9,200元之事實。 3.附表編號3編號7至9之保單於97年4月1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7年4月17日現金提領7萬4,600元之事實。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勞工保險局於96年8月6日支付163萬8,000元之老年給付金後,被告旋即於同年8月9日提領,並轉匯160萬元至被告聯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卷二第69-86頁。 17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營清字第1110019977號函檢附傳票影本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附表編號3編號5之保單及其他非本案保單貸款金額於93年12月17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3年12月17日現金提領7萬4,600元,並存款入被告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附表編號3編號3-6之保單及其他非本案保單貸款金額於93年10月1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3年10月5日現金提領60萬259元,並存入被告第一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卷二第213-221 頁。 18 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59175號函檢附傳票影本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附表編號3編號3之保單於94年11月1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4年11月1日現金提領12萬2,273元,並存款入被告合庫圓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現金提領74萬2,727元,並匯入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附表編號3編號2-3之保單於95年8月18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5年8月23日現金提領14萬8,400,並存入被告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3.附表編號3編號3-4之保單於96年7月6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6年7月10日現金提領10萬8,220元,並存入被告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4.附表編號3編號5之保單於96年11月13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6年11月20日現金提領58萬3,000元之事實。 5.附表編號3編號4之保單於97年11月28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7年12月1日現金提領40萬元之事實。 6.附表編號3編號6之保單於97年12月24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7年12月29日現金提領4萬元之事實。 7.附表編號3編號5-6之保單於98年6月22、23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8年6月23日現金提領45萬元之事實。 8.附表編號3編號4-6之保單於98年9月29日貸款金額匯入後,於98年10月2日、7日、22日、23日、26日現金提領45萬元、45萬元、40萬元、40萬元、24萬150元之事實。 110年度調偵字第1769卷二第267-325 頁。 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1年度至95年度申報核定通知書 佐證:被告於90至95年度各年所得為207萬6,082元、138萬1,571元、93萬7401元、48萬6962元、50萬8,346元、52萬6,985元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95頁-413頁 二、核被告王淑華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被告前後多次為侵占行為,皆係基於同一犯 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於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割,是在刑法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乃接續犯,請均以一行為論處;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 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上開2侵占 行為間,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侵占 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王晶華、王言箴,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雅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思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保單號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告訴人王晶華交付被告管理後尚需繳納保費總額 1 Z000000000-0 王暐林 富邦保險公司 0元 2 Z000000000-0 王暐林 富邦保險公司 39萬160元 3 Z000000000-0 王暐林 富邦保險公司 127萬9,932元 4 Z000000000-0 王盛森 富邦保險公司 88萬1,664元 5 Z000000000-0 王盛森 富邦保險公司 120萬1,152元 6 Z000000000-0 王盛森 富邦保險公司 117萬3,504元 7 0000000000 王盛森 國泰保險公司 59萬9,544元 8 0000000000 王盛森 國泰保險公司 6萬4,648元 附表2
編號 保單號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告訴人王晶華交付被告管理後尚需繳納保費總額 1 Z000000000-00 王晶華 富邦保險公司 48萬5,919元 2 Z000000000-00 王晶華 富邦保險公司 416萬4,268元 3 Z000000000-00 王晶華 富邦保險公司 53萬7,068元 4 Z000000000-00 王晶華 富邦保險公司 19萬4,131元 附表3
編號 保單編號 借款日期 貸款、解約實領金額 領取貸款方式 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證據出處 1 Z000000000-0 94年11月24日 (貸款)21萬1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15-116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445頁 2 Z000000000-0 93年9月10日 (貸款)9萬1,400元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461頁 94年2月4日 9萬1,400元 94年11月24日 (貸款)12萬1,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463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5年8月18日 (貸款)1萬4,4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465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3 Z000000000-0 92年4月11日 (貸款)10萬元 92年4月14日 10萬元 93年9月10日 (貸款)59萬2,800元 94年2月10日 59萬2,800元 94年10月31日 (貸款)86萬5,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07-108頁、13頁 95年8月18日 (貸款)13萬4,000元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13-114頁 96年2月13日 (貸款)10萬元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11-112頁 96年7月6日 (貸款)6萬8,200元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09-110頁 97年2月26日 (解約)47萬8,064元 4 Z000000000-0 93年10月1日 (貸款)44萬6,700元 匯入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 108年度他字第2781號卷第15頁;110調偵1769字卷二第131頁 94年12月17日 (貸款)1萬9,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69-170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4年12月21日 (貸款)9萬7,5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71-172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5年7月11日 (貸款)5萬9,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73-17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6年2月13日 (貸款)6萬元 未載明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75-176頁 96年7月5日 (貸款)4萬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75-178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2月21日 (貸款)6萬2,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79-180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3月14日 90萬8,033元 97年11月27日 (貸款)40萬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81-182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11月30日 40萬元 98年9月28日 (貸款)116萬5,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183-18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09-110頁 5 Z000000000-0 93年10月1日 (貸款)23萬8,000元 匯入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01-202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03頁 93年12月27日 (貸款)2萬5,500元 匯入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03-204頁 94年12月21日 (貸款)10萬7,4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05-206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6年2月13日 (貸款)15萬2,000元 未載明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07-208頁 97年2月21日 (貸款)11萬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09-210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3月14日 57萬6,755元 97年11月12日 (貸款)58萬3,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11-212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8年6月22日 (貸款)22萬5,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13-21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8年9月28日 (貸款)32萬8,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15-21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6 Z000000000-0 93年10月1日 (貸款)34萬1,000元 110年調偵字1769號卷二第154頁;108年度他第2781號卷第15頁 93年12月17日 (貸款)2萬5,900元 匯入王言箴華南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37-238頁;108年度他第2781號卷第15頁 94年12月21日 (貸款)11萬6,8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39-240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5年7月11日 (貸款)6萬5,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41-242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6年2月13日 (貸款)7萬元 未載明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43-244頁 97年2月21日 (貸款)11萬9,2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45-24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2月21日 45萬4,154元 97年3月14日 12萬元 97年10月27日 (貸款)65萬1,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47-248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7年12月23日 (貸款)4萬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49-250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8年6月22日 (貸款)22萬5,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51-252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98年9月28日 (貸款)44萬7,000元 匯入王言箴兆豐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53-254頁; 108年度偵字第16076號卷第110-111頁 7 Z000000000-00 96年2月27日 (貸款)9萬7,800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73-274頁 96年10月17日 (貸款)8,5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75-276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5頁 97年4月1日 (貸款)6,0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77-278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7頁 Z000000000-00 94年12月20日 (貸款)65萬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95-296頁 95年1月19日 (貸款)160萬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97-298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1頁 95年12月21日 (貸款)90萬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299-300頁 96年1月2日 (貸款)30萬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01-302頁 96年2月1日 (貸款)40萬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03-304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3頁 96年2月27日 (貸款)227萬4,890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05-306頁 96年6月14日 (貸款)22萬6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07-308頁 96年10月17日 (貸款)15萬3,8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09-310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5頁 97年4月1日 (貸款)5萬3,200元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11-312頁 96年11月15日 (轉保單解約金)100萬8460元 96年11月15日 (保額降為10萬解約金)5萬2,947元 8 Z000000000-00 96年2月27日 (貸款)17萬8,300元 領現金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19-320頁 96年10月17日 (貸款)2萬6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21-322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5頁 97年4月1日 (貸款)1萬4,1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23-324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7頁 9 Z000000000-00 96年10月17日 (貸款)1萬6,3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35-336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5頁 97年4月1日 (貸款)1,300元 匯入王晶華第一銀行帳戶 108年度偵字第16069號卷第337-338頁;108年度他字第2780號卷第37頁 合計貸款實得金額 1,370萬8,519元(已扣除還款金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