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緯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官緯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5行「竟基於偽造 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胞兄官緯晨之名義,接續在附表所 示文書欄位中,偽簽『官緯晨』之署押」更正為「竟基於偽造 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冒用其胞兄官緯晨之名 義,接續在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官緯晨』 之簽名,及在本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官 緯晨』之簽名,表示其係『官緯晨』本人且知悉拒測之法律效 果、確認移置保管車輛車內已無貴重物品並已收受舉發交通 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之意思,復將偽造之本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私 文書交予員警而行使之」、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開庭時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 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 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 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 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 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9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90 年度台上字第60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酒精濃度檢測單 之製作權人為執勤員警,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之人在其上「受 測者」欄位簽名,僅係表明受測者為何人,並不作為收受該 酒精濃度檢測單之證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件 上偽造「官緯晨」之簽名,該簽名僅係表示係「官緯晨」其 人無誤,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用意,按 上說明,僅屬署押。至被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 文書上偽造「官緯晨」之簽名,因該等文書分別有表示「官 緯晨」就酒測程序及拒測法律效果確已知悉瞭解、確認移置 保管車輛車內已無貴重物品並已收受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 車輛通知單、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意思 ,則均屬刑法上之私文書。
㈡核被告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即 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部分)。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僅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 之偽造署押罪嫌,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正確罪名,並 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給予被告辨明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8 頁) ,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㈢被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先後在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行為,均係為達冒用他人名義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各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
㈥被告於行為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 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隊坦承本案犯行 ,而自願接受裁判,此有被告及官緯晨警詢筆錄、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刑案呈報單在卷可稽( 112年度偵字第44659號卷第3至19頁),是本件符合自首要 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掩飾其身分、規避警 方追查,竟恣意冒用其胞兄官緯晨名義應訊,足生損害於官 緯晨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使受冒名者可能 遭受刑事追訴之危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所生之危害、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月收 入約新臺幣(下同)6至7萬元而需扶養母親、近日車禍有椎
間盤突出、神經根病變等生活健康狀況(上開智識程度及生 活健康狀況,見本院卷第29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偽造「官緯晨」簽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本判決附表編號1、 3、4所示之文件,雖為被告偽造之私文書,但業已交由警察 機關收執,已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於本案宣告沒 收,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 證據出處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受稽查人簽名 官緯晨之簽名2枚 112年度偵字第44659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5頁 2 吐氣酒精濃度測定表 被測人 官緯晨之簽名2枚 偵字卷第39至41頁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駕駛人確認後簽章、收受者簽章 官緯晨之簽名2枚 偵字卷第39頁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收受人簽章 官緯晨之簽名2枚 偵字卷第72至73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91號
被 告 官緯翔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官緯翔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3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2段與 林森北路口時,為警攔查並實施酒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 續犯意,冒用其胞兄官緯晨之名義,接續在附表所示文書欄 位中,偽簽「官緯晨」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官緯晨及司法 警察機關舉發、調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官緯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官緯晨於警詢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 文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被告 上開行為,其主觀上無非係出於隱匿身分,避免遭追究責任 之目的,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屬接續犯,應論以1個偽造署押罪。又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 ,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芷伃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受稽查人簽名 簽名2枚 2 吐氣酒精濃度測定表 被測人 簽名2枚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駕駛人確認後簽章、收受者簽章 簽名2枚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收受人簽章 簽名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