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88號
TPDM,113,易,488,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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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光



上列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明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家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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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