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408號
TPDM,113,審附民,140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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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08號
原 告 賴芸芬

被 告 賴麗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 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 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四、查本案被告賴麗燕被訴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 12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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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