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118號
TPDM,113,審附民,111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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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18號
原 告 張雅淨
送達代收人 張永漢
張淑滿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廷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張雅淨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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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